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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强制性拍卖中,其评估报告有效期到2011年4月18日。 2010年10月27日第一次拍卖,评估报告未过期。六个月后,2011年4月29日准备第二次拍卖,但这时评估报告已于4月18日到期。是否要求法院重新评估?如继续拍卖,是否有效? 
回答: 首先应该明确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确定权问题。在司法委托拍卖中,拍卖标的底价不由拍卖人确定,所以“评估报告”对于拍卖人没有实际意义,即拍卖人无义务审查拍卖标的底价制定的依据以及底价制定的合理性问题。所以,只要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人即应按照程序开展拍卖各环节的工作,至于“评估报告”是否重做,未重做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等问题概由人民法院负责。
留言时间:2011-12-1 8:52:41 IP:111.72.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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